第三百九十八章 老年痴呆症(1 / 2)

姜芮书秦聿 佚名 2169 字 2021-01-14

秦聿看着她走进大门,直到大门合上,挡住他的视线。

……那莫名的寒意是怎么回事?

姜芮书回到家,把红包塞给范阿姨,很快跑上楼,隔着窗户看到秦聿的车没走多远,车灯在夜色里格外显眼,顺着熟悉的方向渐行渐远。

她靠着窗台,摸了摸下巴,秦律师不排斥吃饭看电影,下次可以继续安排?

不过这几天她是没时间安排了,年后迎来开庭高峰期,整个法院再度陷入忙碌当中,不过这对于姜芮书来说早就习以为常,大部分案子都不复杂,诸如债务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名誉侵权等等,只要核实了证据就能判决。

在众多案子中,姜芮书印象最深的,还是上次提及的老人监护权纠纷。

双方家属和两个当事人最终没有达成一致,老人的亲属将老人公证的监护人告上了法庭。

开庭当天,姜芮书终于见到了被告陈秋琳,一个头发花白,但打扮得体,皮肤白皙,看起来只有五十来岁的优雅老太太,姜芮书只瞥了一眼就知道这是个很精致的老太太,她的每一根头发丝都妥妥帖帖地贴着头皮。这会儿老太太端庄地坐在被告席里,一点也不骄不躁,她请了个女律师,年纪也不小,估摸着有五十岁,面容肃穆,看起来很是气派。

原告是蒋绘真的侄子蒋文贵,现年四十三岁,是蒋绘真唯一的直系亲属,他和律师一块坐在原告席。

姜芮书敲了下法槌,宣布开庭,“现在确定一下争议焦点,原告不认可被告作为蒋绘真女士的监护人,被告作为蒋绘真女士的意定监护人,你们双方不认可对方的身份?”

“被告是蒋绘真女士公证过的监护人,这一点无可争议。”被告律师出示了公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被告律师将公证书送到审判席上,继续说道“被告和蒋绘真女士认识将近四十年,是多年的同事,关系一直很亲近,如家人般信任彼此,去年六月份,蒋绘真女士提出希望被告做她的监护人,希望自己失能后由被告履行监护职责,被告基于多年的交情同意了蒋绘真女士的请求,随后蒋绘真女士公证了被告为监护人,被告做蒋绘真女士的监护人合法也合情合理。”

姜芮书翻了翻公证书,上面盖的是两个当事人所在地的公证处的章,这个案子其实没什么好争议的,如被告律师所言,蒋绘真自己指定非亲属为监护人合法也合情合理。

她把公证书给旁边的陪审员看,目光投向原告席,“从意定监护的法律制度上来说,意定监护高于法定监护,原告虽然是法定监护人,但蒋绘真女士有意定监护人,应由被告行使监护权。”

“正常情况下是这样,但《民法总则》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个人意定监护人的时候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自己确定监护人,现在的问题是蒋绘真女士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告的公证书违背法律规定,应当判决无效,蒋绘真女士的监护人应由原告这个唯一的直系亲属担任。”原告律师开口就放了个大招。

姜芮书没想到还有这样一个反转,“蒋绘真女士是什么情况?”

“蒋绘真女士确诊患有老年痴呆症。”原告律师道。

“确诊老年痴呆是年前的事,公证监护人是去年六月份。”被告律师反驳。

“确诊不等于刚刚病发,老年痴呆症不是一早一夕突然病发,极可能公证前就已经病发,被告利用蒋女士的信任,在蒋女士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哄骗她将其公证为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