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是指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时,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式有哪些呢?跟随金土地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实行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使用者只能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制度使得土地物权也同时分离。
因此,所谓收回土地使用权既收回物权。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定事由,可归纳为由以下几种收回的方式。
1、 行政处罚性“收回”方式
该方式是指因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强制条款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2、 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收回”收回方
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与使用权人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就依法约定了土地使用年限,当使用年限期满前使用权人没有申请续期的,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政府将土地“收回”的行为。
3、 法定事由“收回”方式
该方式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因发生某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事件,而被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金土地小编提醒大家的是,上述行政处罚性、使用期限届满“收回”方式,均属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更多土地相关知识,欢迎随时和小编探讨!
【参考文献】
1、搜狗百科《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2、华律网《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式及补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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